当前位置:首页 > >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

广丰区纪委区监委请(销)假与外出管理制度

来源:广丰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7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严格外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请(销)假、外出报备适用委领导、 机关各室(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区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临时出国(境) 适用于机关各室(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一般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外休假,应事前办理请假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委领导请假1个工作日内,口头报批;1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委领导请(销)假审批表》报书记审批。委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五条 机关各室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请假,1 个工作日内,口头向片区长报批;12个工作日之内,填写 《请(销)假审批表》,报片区长审批。3个(含3天)工作 日以上,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书记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区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乡镇(街道)纪(工) 委书记请假,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单位召回或假期结束,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三章外出管理

第八条 因私外出离开上饶市区(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下同)的,原则上应事前办理外出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因私外出”是指探亲、治病、休假等因私出市的。

第九条 委领导离开本市,应提前2天填写《委领导外出审批表》;紧急事项临时离开本市,应当先口头报备,事后及时补填《委领导外出审批表》。

第十条 机关各室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外出离开本市,填写《外出审批表》。区管干部离开本市报书记审批,送委办公室、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外出离开本市,报片区长审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区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外出的,填写《外出审批表》,报书记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期间外出,在请假表格中注明外出事项,不再另行办理外出审批、备案手续。


第四章 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由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有关规定报区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干部、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填写《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报委干部监 督室、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干部、离退休干部,回国后3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除就医等特殊原因外,因私出国(境)从严控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干部个人意愿,制定休假计划,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能休假。主任(组长、书记)请假或外出,应当明确1名同志主持日常工作。干部请假或外出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政策,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室(部)主任(部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 长、县(市、区)纪委书记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缺配的情况下,牵头负责同志参照主任(部长)、组长、书记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广丰区纪委监委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
下一篇:广丰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网站地图
中国共产党上饶市广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饶市广丰区监察委员会
江西鑫灿实业有限公司
赣ICP备20200122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