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科学管理,规范内部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委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方案》(广办字〔2019〕63 号)文件精神,结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如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一、 重要情况报告的内容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重要情况向区纪委区监委协管领导报告。其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报送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2、驻在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3、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及履职情况;
4、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二、 报告方式
(一)定期报送
1、派驻机构至少每半年向区纪委区监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每年度向区纪委区监委述责述廉。
2、派驻机构每半年将纪检监察组组长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区管干部、直属单位“一把手"谈话情况汇总报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3、按季度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问题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报告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重点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项目 安排、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
4、按年度专题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从严治党情况及本人党风廉政状况,重点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派驻机构办理驻在部门股级干部案件,必须向区纪委区监委报告,及时上报区纪委区监委案管室。
(二)随时报告
驻在部门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各类案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等,应特事特报、急事急报。对于一时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重大情况,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边上报边核实,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三、重要情况报告工作考核
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